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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字体【    发布时间:2025/3/28 16:10:00    文章来源:
 

首诊负责制度

       一、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的医师为首诊 医师。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 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专科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根据规 定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并认真、及时完成病历记录。
       三、经检查与诊断后,对诊断明确的患者,首诊医师应开具治疗医嘱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 如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的,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并做好病历记录;如不属本 专业疾病,或者同时存在其他专科疾病时,应及时请求相关科室医师会诊;除参加会诊的专科医师 同意转科外,首诊医师应负责对患者继续进行处理。首诊医师在处理患者,特别是急、危、重患者 时,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的决定权,任何科室、任何个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四、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对需抢救的急 危重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五、如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应当先评估患者病情状 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相应医疗文书;对需 抢救的急危重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六、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代清楚,并认 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七、如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 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按照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八、首诊医师需对患者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记录在病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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