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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及实施办法

字体【    发布时间:2010/3/19 10:17:00    文章来源:洛阳市第五人民医院
 

    一、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标准

    1、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规定的报销范围、限额内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分别按照乡级70%、县级65%、市级以上(含市级)60%的比例报销,每人每年封顶线为10000元,起付线为零。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封顶线提高至20000元。

    2、对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而未参加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按照上款规定执行。

    3、对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参保期截止后新审批的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及封顶线按照本文规定的标准下浮50%执行,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报销,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解决。

   二、实施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

     凡参加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且符合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条件的,可享受大病特殊门诊救助制度,报销比例按本文附件1执行,起付线为零,年封顶线为5000元,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费用与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合计每人年不得超过20000元。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从年度保金中支付。

大病特殊门诊救助报销申请程序为:参保对象凭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已报销的特殊门诊和结算单,向人寿保险公司或受其委托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销。

三、实行相关保险同步结算

为方便参保对象报销医疗费用,自2010年3月1日起,由人寿保险公司负责,在城镇居民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业务已委托其管理的县(市、区),实行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同步结算。对新农合业务未委托人寿保险公司管理的县(市),由市卫生部门协调县(市)卫生部门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同步结算。

四、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二)持有效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持有效的《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款所列人员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无赡(抚、扶)养能力,在县级以上定点医院确诊患有本文附件2中规定的重大疾病之一,且该家庭无力支付治疗费用的城乡困难群众均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救助标准

(一)本文附件2中规定的第(1)至(7)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500-6000元,年封顶线为6000元。

(二)本文附件2中规定的第(8)至(14)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500-4000元,年封顶线为4000元。

(三)本文附件2中规定的第(15)至(18)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500-3000元,年封顶线为3000元。

(四)本文附件2中规定的第(19)至(23)种疾病,每人每次可申请500-2000元,年封顶线为2000元。

救助对象每人每年因患多种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该年度各种救助封顶线累计不得超过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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